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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资也有最低标准规定

日期:2011-07-15 14:35:10转自:中国人力资源网字体:

  李某于2011年1月进入蒙阴县某私营企业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的月工资为1000元,另加提成。2011年3月,李某患阑尾炎,需动手术,向企业请3个月的病假。企业虽批准了李某的病假申请,但根据企业“1个月中请病假超过10天就扣发全部工资”的制度规定,扣发了李某3个月的病假工资。李某不解,于是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认为,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2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自2011年3月起,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800元,李某的病假工资最低应为每月640元。本案中,该企业扣发李某病假工资是错误的,是对其合法权益的侵害。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责令该企业补发了李某2011年3至5月的病假工资1920元。(通讯员 刘恒 记者 金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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