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咨询
  • 人气TOP

趣味测试

语言测试 情商测试
职业测试 理财测试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还能维权吗?

日期:2011-07-22 12:03:12转自:中国人力资源网字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毛彦老人反映,2006年,她所在企业单位并轨,大批职工没到法定退休年龄就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单位没提起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到退休年龄由其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一次性补助问题。老人说,她当时不知有此政策,现在刚知道,却已超过退休年龄。她认为,独生子女父母到退休年龄由单位支付一次性补助是政策法规,她应得到此待遇,不知怎样维权。

  针对此事,记者电话采访了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解释,根据2003年1月1日施行的“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助。她说,毛彦在没到退休年龄就与本人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表明她失去了支付三千元一次性补助的单位。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若文律师认为,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分析,2006年,毛彦如果在未到退休年龄时与本人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该单位却没告知其职工有2003年1月1日施行的“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在职工到法定退休年龄,由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一次性补助。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王律师说,毛彦可依据以上相关规定,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由单位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补助问题。

顶

0 次

踩

0 次

0 次

关键词:  


返回英创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