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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认可公司欠薪员工缘何追讨不成

日期:2011-07-21 17:45:16转自:中国人力资源网字体:

   据《劳动报》报道,日前,杨浦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老板、股东均在欠薪结算单上签字,言明公司尚欠员工工资,员工持欠条起诉老板和股东要求支付欠薪,法院却最终判决不予支持,因为劳动者告错了对象。

   2009年7月,杨某被顶新公司聘请为业务员,双方约定其底薪按照1000元计发。至2009年底,顶新公司因为经营状况不佳,流动资金出现问题,便与杨某商量工资延后再付。杨某觉得再找工作也不容易,就同意了,直到2010年底,公司已经拖欠一年工资未发,杨某着急了,找到公司老板谢某,要求他立即支付被欠工资,否则自己不干了。谢某表示,公司现在经营状况不佳,不可能立即发放杨某工资,如果杨某要离职,自己和公司的其他股东可以出面联合向杨某出具欠薪结算清单。2010年7月1日,谢某和顶新公司的另两位股东张某、叶某共同签名向杨某出具了一份欠薪结算单,认可顶新公司尚欠杨某工资12000元。杨某拿到结算单后,立即申请仲裁。仲裁以时效已过为由驳回杨某的起诉。杨某遂将顶新公司的三名股东谢某、张某、叶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杨浦法院,要求他们立即支付欠薪。谢某等三人答辩称,他们亲笔签名的结算单上涉及钱款实际上并非工资,而是杨某向公司所做投资,因公司经营产生争议,杨某要求按照欠薪方式退资,才出具结算单,现不同意支付。

   杨浦法院审理后认为,考虑到杨某实际为谢某等三人开设的顶新公司提供劳动,工资亦应由顶新公司支付。根据结算单的行文表述,以及谢某等人兼有顶新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现该三人在欠薪结算单上签字证明欠薪情况,实际是在履行公司股东的义务,即同意杨某向顶新公司追索欠薪。根据工商资料显示,顶新公司正常确立,杨某诉请谢某等股东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于法无据,法院无法支持。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主审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未厘清责任承担主体就起诉,有可能造成时间和诉讼费用的双重损失。追讨欠薪也要认准对象:劳动者追讨欠薪,不能仅以欠薪凭证上由谁签字为准,需分情况对待。若劳动者是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或者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有字号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提供劳动的,在上述企业还在正常确立的情况下,须以该公司、企业作为工资追讨对象。只有公司、企业被登记注销的情况下,劳动者才可将股东或实际出资人、经营人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追讨工资。若劳动者是为个体经营户或个人提供劳动的,支付工资的对象则为该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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