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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程序不合法职工索赔获支持

日期:2011-07-20 11:10:15转自:中国人力资源网字体:

  张某是常州市新北区某公司职工。2002年4月到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到2010年7月7日止。2009年7月28日下午,公司以张某在正常工作日期间消极怠工,无故离岗,以及与其他员工闲谈为由,给予张某三份书面严重警告处分。当日,公司依据公司纪律手册规定的员工在一年内累计三次严重警告处分,构成严重违纪,决定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张某接到通知后,申请劳动仲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作出裁决,要求公司支付张某经济赔偿金34000元。公司不服裁决,向新北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对自身行为的正当性提供证据。在审理过程中,公司虽提供了张某不在场视频录像,但因张某存在因工作岗位需要而出去领取材料的事实,故仅凭该录像不能证明公司的观点。公司虽规定了三次严重警告处分可以除名,但其一次性向张某出具三份警告处分决定,显然违背了处分的目的和意义。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违反了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协商。最后,由企业一次性付给张某32000元赔偿金。

  法官点评: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对企业规章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要具有职工参与、报送备案、正式公布等程序;其内容必须合法,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企业利用规章制度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通过工会、劳动行政部门要求企业予以改正,必要时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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