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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人员遇劳资纠纷不受劳动法保护应走诉讼渠道

日期:2011-07-20 11:10:15转自:中国人力资源网字体:

  是否推迟退休年龄,这个话题曾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无论推迟与否,对于一些退休后仍想有所作为的老人来说,晚年选择返聘是一个好方式。近日,一些读者向本报反映,在返聘时遇到一些纠纷,不知该如何处理。记者咨询了劳动部门,专家建议应采取民事诉讼方式维权。

  返聘者病假后遭解聘

  2009年,刚满60周岁的市民张先生想发挥余热,在深圳某电子信息公司找到了一份技术主管的工作,2010年初被派到广西分公司工作。其间双方口头约定,年薪5万元,每月支付3000元,其余部分年底结清。

  2010年10月,张先生请病假1个月后,遭深圳总公司辞退,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张先生认为,公司在2010年底没有支付剩余年薪,病假期间公司未支付工资,提前解雇更是严重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2月21日,记者联系到深圳某电子信息公司人力资源部副部长孙先生,他表示,张先生是退休人员,不是《劳动法》保护对象,“我们和他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解雇他是符合情理的”。

  对于此案中的纠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策法规处一负责人称,返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管理,应走民事诉讼渠道解决。

  工伤认定不适用于返聘者

  2010年6月,市民黄女士退休后返聘于南宁某民办学校,担任英语教师。2011年1月,下班后她在校门口被两名正在奔跑打闹的学生撞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肱骨轻微骨折。

  黄女士认为,自己是在上下班途中受伤的,属新《工伤保险条例》认定的范围。校方则表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最多只存在民事雇佣关系,不符合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

  据了解,退休返聘人员不具有劳动主体资格,不属《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节范畴。《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须符合年龄标准,即年满16周岁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间。《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就此案,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工作人员直言,黄女士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不在相关劳动法规的调整范围内。

  返聘时最好签书面协议

  刘先生曾是柳州一家工厂的工程师,去年被返聘到南宁一家家装公司后,每月工资约3000元,收入和同岗位的年轻人差不多。

  为何聘用退休人员,该家装公司负责人吴先生说出自己的想法。他认为,退休人员有着精湛的技术,可以省掉磨合期,还可以教授年轻员工技术,“不用交五险一金,给我们省了很多成本”。

  “保险公司、医疗机构、学校对退休人才需求量很大。”广西人才市场人才交流部副总经理黄春林认为,保险公司较为看重退休人员的广泛人脉,医疗机构看重退休医生的娴熟医术,学校则看重退休教师的资深从教经验。

  在前不久举办的2010年全区离退休人才交流大会上,有12家用人单位抛出了300多个岗位,吸引了500多名退休人员到场交流。

  返聘人员的权益该如何维护呢?广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覃朗说,返聘双方形成的是简单的债务关系,如遇薪酬纠纷,不能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解决,“就像欠钱一样,只能通过协议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劳务费”。覃朗还建议,在返聘的时候,双方应签订一份书面协议,对薪酬支付等问题进行具体说明。(记者 贾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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