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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期间起诉不合法律规定

日期:2011-07-07 17:32:11转自:中国人力资源网字体: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仲裁机关超过法定期限仍未作出裁决的,职工才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日前,国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关先生就因向劳动仲裁机关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刚刚两天,就又以该劳动争议事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结果一审、终审被法院驳回。

  申请仲裁仅两天

  又递诉状

  2010年,在国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的关先生因劳动争议纠纷,向西城区劳动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仲裁机关受理后,通知关先生2010年8月13日开庭。然而在开庭前三天,即8月10日,关先生向仲裁机关递交了增加仲裁事项的申请,于是仲裁机关更改了开庭时间。

  然而按照法律规定,关先生增加仲裁事项后,仲裁审理时间将重新计算。谁知在8月12日,即关先生增加仲裁事项的第二天,关先生就又以该劳动争议仲裁事项,向西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西城法院经审理后,以关先生的起诉不符合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规定为由,裁定驳回了关先生的起诉,对此,关先生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被判驳回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关先生于2010年8月10日在仲裁期间变更仲裁申请后,于2010年8月12日即又以该劳动争议事项向西城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的规定。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据该法驳回关先生起诉,并无错误,应予维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9日作出驳回关先生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

  对仲裁裁决不服

  仍可起诉

  其实,关先生完全可以等到仲裁机关裁决后再向西城法院提起诉讼,那时法院一定会受理。因为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规定:劳动者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关先生申请仲裁的内容正是有关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事宜,仲裁裁决后关先生如果不服从裁决,完全可以起诉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因为到那时关先生的起诉已经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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