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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劳动争议的化解与防范(二)

日期:2011-07-12 16:07:05转自:中国人力资源网字体:

  (二)劳动合同变更中的常见争议及其化解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可见,我国对劳动合同内容是有着严格的法律保护的,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得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劳动合同变更中的争议,相对比较单纯,一般集中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及薪水等四个方面。劳动合同变更争议多半是由于单位单方改变合同内容造成的。如下面案例:张某具有高级会计师技术职称,应聘到某外企担任财务总监,合同为期三年,月薪6000元,试用期三月。半年后,因与总经理相处不睦,被调到市场部任销售人员,月薪降到1800元。张某多次要求将自己调回财务部,都未与企业达成一致。遂提起劳动仲裁。最后,裁决单位的调令无效,裁令单位按原合同履行。

  本案单位的败诉,毫无争议。单位对张某的调岗,即非工作需要,也没和其协商,采取的是毫无道理的单边主义。这样的情形在很多单位都存才,即所谓的"穿小鞋".过去,我们可能仅仅把这种行为当作一种不正当行为,但是在《劳动合同法》体系下,该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本案劳动者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其实,为了工作需要,变换劳动者的岗位、地点等等,在实际工作中是非常普遍的,在没有《劳动法》之前,单位一般也要找劳动者协商,征求意见,劳动者一般都会给予配合,也不会发生纠纷。只不过现在的法律要求,协商变更的,需要相应变更原有合同。一些单位之所以会在这方面发生纠纷,除了案例中所讲的非正常因素外,很多是因为一种错误见解,即认为单位有用工自主权,可以根据需要随时调整工作,包括地点、岗位等,这实际上还停留在过去的"我是革命的一块砖,哪里需要那里搬"用工观念,这在新形势下,是绝对错误的。因此,我们在化解劳动合同变更争议时,首先要树立严格的合同观念、平等观念,一切以合同为基础,决不能采取单边主义。当然在签合同时,应当注意保留一定的灵活性,比如工作地点可以写的宽泛些,万不可写成"某某地点某某位置;二是确为工作需要进行合同内容变更时,注意程序,一定要先进行协商,调整之后,一定要注意同时对原合同条款给予相应变更,以免后患。

  刚才谈到,签订合同时应保留一定的灵活性,但这种灵活性也是有一定限度的。比如,有的合同约定:"单位可以根据企业效益或职工的工作情况对员工的岗位、薪水进行调整",像这样的约定就因为排除了劳动者权利,依法属无效条款。所以,合同条款的灵活性应以合法和不损害劳动者权利为界限。

  需要说明的是,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单位变更合同都需取得劳动者的同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2项的规定,如果是因为劳动者不能胜任职责或者因病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单位可以调整岗位或者另行安排工作。随着岗位的调整,原合同约定的待遇是否可以相应的给予单方变更,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但我认为,单位如果实行的是岗位工资制的话,不同的岗位自然对应不同的薪水待遇,那么原来约定的工资待遇是应当进行相应调整的。当然,这是我的个人见解,不一定完全正确。

  (三)合同解除时的辞退争议及其化解

  合同解除时的劳动争议很多,既有解除本身的争议,也有因解除合同所激发出来的其他争议。因此,这一过程中的争议,在整个劳动争议中,是最复杂也是最多的争议。把这一争议化解好,对企业而言,至少可以减少一半的争议。限于篇幅,本文仅以不称职辞退为例,来具体讲解如何化解合同解除争议。还是先看一个案例A、案例:某单位人力资源总监,2010年5月入职,试用期30天,转正后月薪8000.入职后,老总一直觉得总监达不到自己的要求,但是一直没提出来,总想给机会再看看。一直拖到九月,老总实在没信心了,决定予以辞退,此时恰逢双节将至,担心总监国庆双节过不好,所以直到国庆节后,才通知该总监,说他不能胜任总监一职,决定辞退,并主动给予1个月经济补偿。总监同意解职,但要求3个月的经济补偿。因不能达成一致,总监于是提起劳动仲裁。仲裁中,双方以调解结案,单位支付给总监经济补偿金14000元。

  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因不称职辞退引起的劳动纠纷。此类纠纷中,单位易犯错误,在本案中全部呈现。此类纠纷,单位常犯错误有四:一是碍于人情和面子,问题平时不讲,集中到一定程度,以开人为总解决办法,这于高级管理人员,尤为常见;或者自恃自己拥有无限用人权,只要达不到自己的要求就开人。前者以人情取代规范,后者以妄为代替程序,实际上都是缺乏法治观念,不依法操作。本案,单位过多的考虑高级职员的面子问题,担心提前提出辞退问题,总监不好在下属和公司面前开展工作,结果陡地提出解聘时,总监觉得很突然,无论在情感上还是理智上都难以接受,这是他决心依法讨说法的直接动因;二是不按法定程序操作。我们知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以不称职为由辞退,先要给员工以机会,即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调岗,培训或调岗之后,经一段时间工作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方可解除合同。不依此操作的,均属于违法解除合同。本案中该单位没有履行调岗或培训程序就直接给予辞退,显然不合法;三是很多单位在认定员工不称职时,是有确定理由的,但当让单位拿出具体的证据时,往往拿不出,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形,老总凭自己的感觉和认识,当然我们不能说老总的感觉和认识不对,实际上用人说到底是一种主观判断,但是一旦形成诉讼,则要求将主观认识客观化,必须得把不称职的理由和依据呈现给裁判,并使裁判达到相信的程度。可本案老总能说出具体的依据,但却拿不出依据的载体,该载体要么没有保存,要么有却又难以证明是总监所为;四是不按规定给予补偿。依照相关规定,以不称职为由辞退的,除了提前一个月通知或给代通知金外,还需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单位虽然相对较好,主动要支付代通知金,但对经济补偿金及未按程序解除的其他补偿,则单位不愿意支付,这是最终形成纠纷和诉讼的推手。

  通过上述案例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对于因不称职解除合同争议,我们在化解时,必须注意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必须确属不称职,不能以此为幌子;不仅如此,还必须得有相应的事实及其可资证明的客观载体,即证据。当然,这是现实中的操作难题,后文将对此类问题给出专门的操作办法和建议;二是依法履行程序,先培训或调岗,工作一段时间后,再考核以确定是否辞退。具体操作,可以借鉴试用期考核方法。实际上,按此操作,很多人自己就会主动的离开,后面的步骤就可以省略了。

  三是主动支付相关的费用,主要是经济补偿金或者经济补偿金加代通知金。

  四是注意保留前三项的相关书证。

  前面介绍了入职、合同变更、辞退等三阶段常见劳动争议的化解问题。通过以上介绍,我们会发现一些共同甚至共通的因素。其实,我们如果能将这些共性的东西,认真挖掘、细化并运用到工作中去,我们不仅可以化解各种劳动争议,甚至可以预防争议。预防争议是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深化,也是本文论题探讨的进一步深入。

  至于如何预防,请看《劳动争议的化解和防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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