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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违约金与赔偿金

日期:2011-08-02 10:49:22转自:中人网字体:

 

  (一)在性质上的区别

  1.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偿。既包括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情形也包括合同正常终止的情形。

  2.赔偿金。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即构成侵权行为时,承担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的一种责任形式。

  3.违约金。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只规定了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

  (二)在责任主体及构成要件上的区别

  1.责任主体。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主体只是用人单位一方,而劳动者则不涉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而赔偿金和违约金的责任主体都是双方,赔偿金或违约金责任产生时,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一方向相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构成要件。(1)是否以合同约定为要件。经济补偿金是法定的,不需要合同中再特别约定。关于违约金,只有合同中写进了违约金条款,那么一方当事人违约后才按照合同中该条款的约定给付违约金。而赔偿金的给付是按照实际造成的程度来进行的,无论合同中有无相应的条款都应适用。

  (2)是否以损失为要件。经济补偿金只要在法定情形出现时就应支付,不以损失为要件。支付违约金的条件是违约方有违约的事实,而不论对方是否存在损失。而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条件是不仅要有违约的事实,更重要的判断依据是要有实际损失。

  (3)是否以过错为要件。经济补偿金不需要用人单位有过错。而赔偿金和违约金以责任方存在过错为前提。

  (三)在责任计算方式上的区别

  经济补偿金是国家法律直接规定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依据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46、47条的规定及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该规章主要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有关经济补偿金处理),其中月平均工资和连续工龄(《劳动合同法》中使用的“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的概念)是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两个主要参数。赔偿金的计算则主要依据劳动部《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号及《劳动合同法》)第七章中有关条款的规定。违约金的计算依据和方式则主要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约定。

  (四)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联系

  1.关于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能否同时适用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46条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都是合法情形而不存在违法情形,而第87条的规定是对用人单位的违法情形的处理。两者是并行不悖的,分别适用于合法情形和违法情形,所以第87条的情形只适用2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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