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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员工遭索赔反诉东家

日期:2011-07-28 15:33:01转自:中人网字体:

 

  员工从单位辞职另行创业,因从事的业务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老东家十分不满,以原员工违反所签劳动合同中有关竞业限制条款为由申请劳动仲裁,索赔违约金1万元及各项损失39万余元。原员工以老东家在聘用其工作的1年多时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以及辞职前后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为由,反诉原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和缴纳社保费用、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仲裁裁决后,原单位不服起诉至法院。

  员工辞职去创业

  2008年3月5日,22岁的女青年胡颖受聘于南宁市一家英语培训学校,成了该校的英语老师。但是,学校直到同年11月才为她办理社保手续,翌年4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为:2009年4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而且还特别规定,胡颖不论何种原因离职,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到与学校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否则要赔偿学校1万元违约金。

  在这家学校工作1年多,胡颖兢兢业业,勤奋努力,教学水平不断提高,赢得了领导和同事的称赞。一天,几位同事来到胡颖的宿舍聊天时,说目前英语培训的前景很好,趁年轻一起合伙干一番事业,他们已商议创办一家英语培训机构,诚邀胡颖加盟。听了同事们的计划,胡颖不禁怦然心动,便答应了。此后,胡颖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也在为自己的创业做着各种准备。

  2009年7月1日,胡颖毅然向英语培训学校递交辞职报告后离职。7月23日,胡颖等人创办的文化培训学校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学校很快便开张了。

  东家索赔被反诉

  然而,在老东家英语培训学校看来,胡颖的创业之举不仅是背信弃义的行为,而且因同是从事英语培训业务而成了竞争的对手,将会威胁到英语培训学校的生存和发展。同年8月,英语培训学校向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胡颖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1万元违约金,并赔偿各项损失39万余元。

  胡颖则认为,她虽在2009年7月1日提出辞职,但至同月22日仍在英语培训学校上班,而学校没有支付此期间的工资给她,因此反诉英语培训学校支付2009年7月1日至22日期间的工资1833元;支付2008年6月至2009年3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25万元;补缴2008年3月5日至2009年12月期间的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费;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50万元。

  半年之后,仲裁委作出裁决:英语培训学校付给胡颖2008年10月至2009年2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1.25万元;为胡颖补缴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费;驳回英语培训学校的全部仲裁请求;驳回胡颖的其他仲裁请求。

  不服仲裁上法庭

  收到裁决,胡颖没有提起诉讼,倒是英语培训学校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胡颖支付竞业禁止违约金1万元,判决学校无需向胡颖支付双倍工资差额1.25万元,无需为胡颖补缴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费。

  庭审时,学校提出,胡颖在离职后6个月内便到文化培训学校任职,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胡颖应按约定支付1万元违约金。

  “文化培训学校主要也是从事英语培训,与我校在业务上存在直接竞争关系。而且胡颖在离职后,用各种方式多次怂恿我校在职教师加入该校,还利用其在职期间掌握的学生信息,动员学生家长将孩子转到该校就读,胡颖的行为给我校造成声誉和经济上的双重损失。”英语培训学校阐述赔偿损失的理由时如是说。

  英语培训学校还称,胡颖在职期间到离职之后,始终连续性地违反竞业禁止条款,学校没有义务付给她竞业禁止补偿金。2009年3月31日之前,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就该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处理完毕,否则也不可能在同年的4月1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因此,学校没有义务向胡颖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也无需为她补缴相关的保险费用。

  胡颖认为仲裁裁决处理正确,英语培训学校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法院判东家败诉

  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禁止条款,但用人单位应当约定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不约定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或不实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英语培训学校和胡颖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竞业禁止条款,但只规定了胡颖要遵守的竞业限制义务及违约责任,没有规定学校要付给胡颖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而且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学校也没有向胡颖支付竞业禁止补偿款。因此,学校不能要求胡颖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英语培训学校与胡颖于2008年3月5日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应当在2008年4月5日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学校至2009年4月1日才与胡颖订立劳动合同,仲裁裁决学校应支付胡颖2008年10月至2009年2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1.25万元。胡颖没有提起诉讼,而且同意该裁决,予以准许。

  法院还认为,对于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因此,对于英语培训学校要求不为胡颖补缴社会保险费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处理。

  日前,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英语培训学校应向胡颖支付2008年10月至2009年2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1.25万元;驳回学校要求胡颖支付竞业禁止违约金1万元的诉讼请求。

  据悉,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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