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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可以拿加班费吗?

日期:2016-04-27 10:34:17转自:51job.com字体:

  网友“叶儿丶熙兮”的困惑:

  我们公司部分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因此经常出现有些员工可能每天10点—11点才到公司,晚上又22点以后下班,又或是双休日中需要工作的。

  1、那么,正常工作日和双休日中是否算为加班呢?还是只有法定节假日才算加班?

  2、不定时工作制是否也要遵循每日工作8小时的规定呢?

  3、如果公司全体员工都实行弹性工作,每月往工资里固定打入一笔费用,比如800元,作为加班补偿,之后无论员工节假日是否加班,都不再给付加班费,并且让员工签订协议表示同意认可,这样是否可以是否合法?

  [前程无忧特约劳动法顾问阿克答复:]

  不定时工作制,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1994年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三条就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由于不定时工作制无法按时上下班,也没有办法按照上下班时间计算出勤,所以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是无法统计的,不需要遵守每天工作8小时的要求,也不存在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和双休日加班的问题。通俗地说,不定时工作制是没有工作日和双休日加班的。

  但是不定时工作制有法定节假日加班。因为法定节假日是工作即发加班费的,无需累计工作小时。所以不定时工作制岗位遇见法定节假日中也要提供劳动的,按照实际工作小时数计算加班费。

  由于不定时工作制与标准工时制有很大的区别,所以凡事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必须得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意。现在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要求很高,按照《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基本锁定在以下几种情形: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从上述要求来看,公司内部全员实性不定时工作制是不可能的。如果你们的公司没有得到劳动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实性不定时工作制的话,那所有超过标准工时制的工作小时都必须如实补发加班费。

  1994年至今,不定时工作制度在实行过程中,也存在不少的问题,所以201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希望规范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和实施。其中,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调整为以下范围:

  (一)对企业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岗位,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等;

  (二)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的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

  (三)需要机动作业、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外勤、推销、长途运输等岗位。

  同时,为了遏制经济领域内大量申请不定时工作制,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不正常现象,这次的征求意见稿第六条增加了对不定时工作制工资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年工资报酬不得低于企业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该征求意见稿最终会如何修改,何时实施,还需要等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进一步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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