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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病假该怎么算工资?

日期:2016-05-03 15:11:27转自:51job.com字体:

  网友“悠然星月”的困惑:

  有一位员工是销售代表岗位,底薪是上海市最低工资1450元,合同约定也是1450元,实际工资是1450+销售提成。员工4月5日入职,4月11日突发重大疾病休克,公司一般是当月15日申报保险。于是从4月11日起,员工开始享受病休。

  问题:1、病休假工资如何计算?2、如果该员工一直未有好转,公司需要承担哪些费用?社保可以承担哪些费用?

  [前程无忧特约劳动法顾问阿克答复:]

  全国各省市有关病假工资计算的规定不太相同,这位员工是上海的,阿克就以上海市的规定回答。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此外,职工病假待遇如果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在计算病假工资时,所使用的工资数字,称之为计算基数。《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四点第二款规定:“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事假等的日工资计算:按本办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翻到该《办法》第九条,其中对于计算基数是这样确定的: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过上述方式得出的病假工资基数,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话,就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

  有了病假工资计发比例和计算基数,病假工资也就可以计算出来了。

  至于病休期间的待遇享受问题,购买了社会保险,员工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制度由医疗保险和员工分担,不需要公司承担。但是这名员工有个特殊情况,他是4月入职的新员工,即使公司4月开始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员工入职之前处于失业状态,医疗保险是关闭状态的话,医疗账户要到5月15日才能启封,所以这个员工4月可能无法持医保卡就医。

  但是医保是滞后结算的,员工离职时公司暂停缴纳社会保险后,同样也要延后一个月,到次月15日才关闭账户,所以整个账户启封月份数是与缴纳月份数是一致的。因此造成员工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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