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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6-06-20 15:22:42转自:字体:

  近日,上海市按照国家规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的相关要求,发布了《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6〕23号)。本通知是继2011年以来时隔5年发布的最新通知,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二、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此前上海市规定,用人单位对从事露天工作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条件为“在高温天气下”(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7条,高温天气指35度以上)。而本通知删除了“在高温天气下”这一条件,  规定用人单位只要安排劳动者从事露天工作的,不受气温限制,6月至9月的4个月需一律发放每月200元的高温津贴。
另,此前对于来往于室内外,工作地点难以确定的情况是否需要发放高温津贴,发放标准如何确定等事项均没有做特别规定。本通知规定,在此类特殊情况下,高温津贴的发放与否,发放标准等需要通过企业内部的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来确定。
本通知还提到,夏季高温津贴应纳入工资总额,并再次明确高温津贴属于员工工资性收入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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