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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吗?

日期:2017-05-16 12:15:13转自:佳才网字体:

       案例:甲员工2015年5月5日受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认定为9级工伤,养假8个月后重新来公司上班8个月后,再次提出因之前受伤部位复发需要修养,此种情况,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首先:对于工伤不同的伤残等级规定是不一样的。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即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案例中被认定为9级工伤,故而是可以满足上面第三条的。

       在解除过程中,需要注意事项有:

       1、提交病假单,首次要确认是否为工伤?若是旧伤复发一定要确认是否旧伤复发。

       2、对于提交的是工伤或旧伤复发的工伤病假单,若认可,确认停工留薪或者重新认定停工留薪。不认可的情况,需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出证明,旧伤复发情况下更为注意。

       3、对于已经确认认可,需要根据医院病假单来判定,停工留薪的时间,最少不低于1个月,最长为12个月。旧伤复发可以或再满一年提前15天,再提出申请延长,单位认可的情况,确认停工留薪的时间,最少不低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案例中,因被认定为9级工伤,若要解除劳动关系,应按如下条件执行:

       1、劳资关系解除情况:单位主体消失、协调解除、员工主动提出主职、合同期满不续签。

       2、针对协商解除,员工愿意的情况,经济补偿即为N倍,具体算法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另外还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案例为六个月。基数按该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按魔都计算,15年社平工资5939,即赔偿金额为5939*6=35634。

       3、若是合同期满不续签:根据单位服务年限赔偿N倍即可,具体算法是也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需要注意的是:协商解除与合同期满不续签,若是确认为旧伤复发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是停工留薪期结束才可以解除。

       法律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不能对劳动者使用提前通知解除和裁减人员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根据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由用人单位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根据伤残级别可以得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两笔补偿款(其中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社保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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