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条件

  1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取得高等院校法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非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4 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 被开除公职的;  
  4 曾被取消律师资格的。 报名材料 
  1 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户籍证明; 不在户籍所在地报名的人员应当提交报名地公安机关颁发的居民暂住证。

报名费

  报名费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会同同级收费管理部门确定。
  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宪法、法学基础理论、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律师制度与实务。  
  试卷命题的范围,以司法部公布的《律师资格考试大纲》为限。
  考试成绩通知
  评卷工作结束后,司法部将考试成绩书面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收到考试成绩后10日内以邮件方式通知应试人员。
  应试人员对本人分数有疑问的,可以在收到考试成绩通知后10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但不得申请查阅或者重判试卷。
  分数核查工作结束后,由司法部将核查结果书面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自收到通知后15日内告知申请分数核查的应试人员。 录取和资格授予
  1 司法部每年确定和公布本年度考试授予律师资格的数额。
  2 考试结束后,司法部根据本年度确定的考试授予律师资格的数额,按分数由高至低依次录取。  
  3 对于考试分数以及经分数核查达到最低录取分数的应试人员,均予以录取,考试授予律师资格数额的限制。
  4 考试成绩达到录取分数的应试人员应当自收到考试分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领律师资格的手续,并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逾期且无正当理由而没有办理申请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5 应试人员未提供准确通信地址而无法通知的,由市(地)司法行政机关以公告方式通知,对于自公告之日起满20日仍未办理申领律师资格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