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手续复杂,如果遇到问题很头痛。希望我们介绍的资料可以给您提供帮助和参考。
注:①②④仅适用于上海地区
为了吸引人才来沪就业,针对没有上海户籍的人员推出了居住证制度。居住证分为A类居住证和B类居住证。取得A类居住证的人员可以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享受相关的待遇。
受理部门及地点:上海市人事业务受理中心(大木桥路123号)、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中山西路620号、浦东商城路660号)、各区受理点
受理条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以不改变其户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国内人员。
申请材料: 1、《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令表》(需加盖单位公章);2、本人学历学位证明、专业技术证书或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3、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4、在本市住所证明复印件;5、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6、申领人直系亲属为本市户籍,提供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及相应证明复印件。
申领程序:提交材料→人事局核定《居住证有效期》,受理部门将核定结果通知申领人→通过审核认定的申领人到指定地点采集图像等信息,缴纳《居住证工本费》,领取《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 →申领人按照《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的要求,领取《居住证》
●劳动合同法第19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20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劳动合同法第21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需提前三十天通知企业
除上述情形以外,合同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住,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 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合同期内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如果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或者其他特殊待遇的)费用。
服务期比合同期长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主张违约金和赔偿金
城 保 | 小城镇 | 外来人员综合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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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个人 | 企业 | 个人 | |||
基本养老保险 | 22% | 8% | 17% | 0% | ||
医疗保险 | 12% | 2% | 5% | 0% | ||
失业保险 | 2% | 1% | 2% | 0% | ||
工伤保险 | 0.50% | 0% | 0.50% | 0% | ||
生育保险 | 0.50% | 0% | 0.50% | 0% | ||
住房公积金 | 7% | 7% | 7% | 7% | ||
合计 | 44% | 18% | 32% | 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x12.5%+2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