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享受的医疗期限
• 2002年5月1日以前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正在履行的员工,根据其累计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一般可享受3-24个月的医疗期(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本单位工作满15年的,不限定医疗期)。
• 2002年5月1日后(含该日)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最高不超过24个月。
*员工在医疗期间,按下列规定领取一定比率的工资。
(医疗期间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可按《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确定)
• 医疗期在6个月以内时,按下列标准领取病假工资。
• 医疗期超过6个月时,按下列标准领取病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