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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中暑劳动者认定为工伤

日期:2011-05-31 10:45:57转自:8020人才网字体:

    近日,针对个别地方发生一线工人中暑的现象,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发紧急通知,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企业严格实施防暑降温的各项政策。

    山东省提出,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但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并且防暑降温费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放。

    山东省人社厅表示,在高温场所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并经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工伤认定工作,使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作保险待遇。

    对于特殊劳动者群体,山东省规定,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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