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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跳槽后收到原单位律师函被要求离开新单位

日期:2011-07-13 17:22:14转自:中国人力资源网字体:

  刚跳槽到新单位才两个月,南京市民辜先生就收到了原单位发来的律师函。要求他立刻离开现单位,而且三年内不得再在同业单位工作,否则,原单位将到法院起诉辜先生,要求他支付违约金、承担赔偿责任。手里拿着律师函,辜先生这时候才想起来,自己曾与原单位签订过一份《保密协议》,会不会与这个协议有关,带着原单位发来的律师函,辜先生来到了鼓楼去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

  辜先生告诉法援中心的律师常开余,他原先在一家电气设备厂做操作工,因为工作表现好,厂方与其续签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1700元,另有奖金、加班费、各种津贴等。签约时,老板还表示年底的时候还会有年终奖。同时,又要求他在一份保密协议上签名,辜先生没多想,顺手签了。辜先生学的是理科、本科毕业,因为来自农村,不敢有太多奢望,毕业后立马找了个同专业的工人岗位先干着。每月加班加点、拼命干活,月月都能有三千左右的收入。

  去年底,合同约定的第一个年头过去,也是兑现年终奖的时候,辜先生认为老板没有按照约定计发年终奖、言而无信,心生去意。恰巧此时有一家电器设备公司需要业务员,待遇高、前景好,辜先生就办理了正常离职手续、来到了这家公司。可是,正当他为自己的选择感到自豪、准备大干一番的时候,却收到了原单位的律师函,要求他离开新公司。拿到律师函之后,辜先生很纠结,离开这家公司、离开这个行当,自己别无所长,靠什么生存?可是如果不离开,万一又是违约金、又是赔偿金的,自己拿什么承担呢?

  常开余律师在仔细查看了辜先生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工资条还有律师函等文件之后发现,《保密协议》是一份各类人等通用的格式文本,约定有:职工在职期间,对其接触、知悉的属于厂方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职工离职后仍负有该义务,期限自其离职之日起满三年时止。而保密费已经是包含在日常工资中,在三年保密期内,厂方无须另外支付,职工也无权主张。因此职工在离职之后,是否能够在生产、经营本企业同类产品的其他单位担任职务,必须要经双方协议确定,如果没有约定的,职工可以自由选择。

  常开余告诉辜先生,他和原单位签订的《保密协议》包含两个内容,第一是保密约定,就是职工在职期间负有保密义务的约定;第二是竞业限制约定,即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离职后,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行同业单位或自己从事相同生产经营业务的约定。而依据我国法律,承担保密义务不一定享有保密费,做出竞业限制则必须同时约定企业在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且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结合《律师函》的内容,该单位将保密约定与竞业限制约定、保密费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混为一谈,将竞业限制期限约定为三年,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常律师还解释称,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应当在劳动者离职之后按月支付,未支付的,劳动者不受竞业限制条款约束。因此,常律师建议辜先生不必在意原单位的《律师函》,如果确实知悉原单位专有的保密事项,在适当期限内仍应当注意履行保密义务,不擅自利用或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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