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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在那儿摆着,可维权为何这样难?

日期:2011-07-21 17:45:03转自:中国人力资源网字体:

   李家清是重庆云阳籍农民工,年近五十岁,在广东东莞打工20年了。2007年2月15日,李家清入职东莞市虎门镇的东莞市名铺城商贸有限公司,担任公司保安组组长。公司与他约定每天上夜班,一年工作365天,无休息日,每月实发工资968元,其中含底薪550元、生活补助300元、组长补助50元和 68元的加班费。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李家清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还向包括李家清在内的所有保安员收取了300元的制服押金。

   李家清虽是一名公司保安,平时却爱钻研劳动法律法规,还是一个敢于并善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为他人维护权益的人。李家清说,名铺城从一开始聘用他就没有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他知道这是违反劳动法的,但鉴于这样的事在东莞甚至其他地区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他当时就忍了下来。但到2010年,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所在公司却对政策法规漠视不理,作为劳动者,他当然要为自身的合法权益做点事,于是一个偶然的事件成了这起维权事件的导线。

   第一案

   追讨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

   事情起因于帮助一名公司电工维权。这名公司电工因工受伤,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因为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公司员工,在劳动争议申诉中遇到困难。社保部门到公司调查取证,但没一名员工敢出来为其作证,李家清挺身而出。他告诉社保部门的工作人员,该电工工伤医疗出院后,公司曾发通知让他不用再上班了,该通知现在还张贴在电工房里。日后,就是这份通知成了证明该电工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关键证据。李家清说:“老板查到是我说的,认为是我在帮那位电工打官司,就开始刁难我。”

   据李家清叙述,在电工工伤事件之前,他已多次向公司要求,将他的底薪调整到目前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920元/月,并要求公司按相关规定支付加班费等,但公司不肯。电工事件之后,公司让他写一份保证书,保证书中要写明他每月实领的968元工资中包含双休日工资以及法定假日上班工资等收入。他不写,公司从2010年5月份起就不给他发工资了。

   2010年7月底,李家清投诉到企业所在地东莞市虎门镇劳动部门。劳动部门调解后,公司张贴通知,让李家清去领工资。李家清说要他领工资可以,但必须以920元为底薪,再加上聘任他为公司保安员时答应的生活补助300元等相关待遇费用。公司不同意他的要求,李家清则拒绝领取工资。

   2010年8月初,李家清向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虎门劳动争议仲裁庭递交了仲裁申诉书,要求公司为他补缴社保费,并支付2008年5月1日至 2010年5月1日克扣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280元;2008年5月1日至2010年5月1日双休日和法定假日工资17817.56元;2008年 2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487.17元;以及被拖欠的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的工资等。

   2010年11月22日,虎门劳动争议仲裁庭裁决名铺城公司支付李家清:2008年8月9日至2010年4月30日期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 4559元及25%赔偿金1140元;2008年8月9日至2010年4月30日期间加班工资差额4841元;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工资5139元等。李家清要求公司为他补缴社保费、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未得到支持。

   李家清仍然没有领取他2010年7月份以后的工资。他说:“我要求公司把底薪改成920元后我再领!公司不同意,我就不领!”

   第二案

   追讨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2010年10月26日,李家清又向虎门劳动争议仲裁庭申诉,要求名铺城公司支付其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614.35元;另外支付其仍处于拖欠过程中的工资。

   2010年12月15日,虎门劳动争议仲裁庭作出裁决,驳回李家清的请求。理由是:“申诉、被诉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被诉人自2009年1月起可视为与申诉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李家清说,他在提交此次仲裁申请书后,公司曾贴出公告,公告通知他前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当他前去签订时,公司又不与他签了。

   李家清说:“公司想出很多办法刁难我。把我调成上白班,让我去垃圾间门前站岗,还要求我必须直立站好。垃圾间门前哪有必要站个保安员?大家听了都笑。我对领导说,我有权不执行单位的违法指令,我不接受你这种体罚。我拿出一本书说,你们要好好学学《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公司又提出撤掉李家清的组长之职。李家清坚决反对,说:“我没犯错,凭什么撤我职?”

   第三案

   追讨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后来,李家清带着相关证据又到了虎门镇总工会投诉。总工会一位负责人说,鉴于双方关系已经僵化,更鉴于公司已经有种种违法劳动法规之处,不如提出解除事实上已形成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李家清遂于2010年11月12日向单位递交了《被迫解除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通知》,称名铺城公司存在着克扣当事人加班工资、不为当事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且在受到当事人的“控诉”后刁难当事人,所以定于当日被迫解除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请名铺城公司依法支付相当于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公司不签收他呈递的通知。李家清用特快专递的方式将通知邮寄给公司,公司才不得不签收了。

   在经虎门镇劳动部门和总工会的调解无效后,李家清第三次向劳动仲裁庭递交了申诉书,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7496元,并支付其高温津贴1000元等。

   2011年1月6日,虎门镇劳动争议仲裁庭对此案作出裁决:名铺城支付李家清经济补偿4830元,高温津贴500元。

   李家清不服裁决结果。“政策法规在那儿摆着,可维权为何这样难?”日前,李家清已将三案诉求一并起诉到东莞市第二法院,法院决定三案合并后公开开庭审理。

   公司说法

   他是想牟取不当利益

   对于李家清的诉求,名铺城公司一直认为,他们向李家清实际发放的工资没有低于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一直以来,公司都无意而且也没有拖欠包括李家清在内的所有员工的薪资,但李家清却从2010年5月开始,拒领其应得薪资,并企图通过其拒领行为牟取不当利益。公司相关负责人说,公司曾多次通知李家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由于李家清的原因才导致劳动合同未能签订,不存在公司拒签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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