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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从业人员7月起将纳入“城保”

日期:2011-06-29 09:41:09转自:东方早报字体:

外来从业人员7月起将纳入“城保”

  ■非城镇户籍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保险■郊区从业人员也并轨“城保”

  在昨天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鲍淡如介绍了上海贯彻《社会保险法》,完善上海社会保险制度新制订的相关政策。今后,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将纳入上海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新政策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鲍淡如介绍,市政府已颁布《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详情可拨打上海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或登录“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

  非城镇户籍:

  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

  按照上海原有的规定,外来从业人员主要参加上海综合保险,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主要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纳入“城保”后,上述人员可享受到的养老、医疗等待遇将有所提高。

  根据新规,今后与上海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上海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险种和缴费规则与上海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完全一致。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3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单位22%,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6%,个人1%;工伤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费。

  上海市对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设定了过渡期,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办法,即2011年度(具体时间为发文之日至次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12年度(即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45%;2013年度(即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50%;2014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5%;2015年度起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同时,上海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上海户籍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上海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其中,2011年6月仍在缴费的小城镇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及其上海户籍的从业人员,2011年7月起应当停止在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转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2011年7月至2014年3月期间,缴费基数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可逐步过渡,即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内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个人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此外,目前,国家也正在研究外籍人员参保具体办法,上海将按国家规定研究完善相关办法。

前期调研:   企业用工成本上升   鲍淡如透露:“在研究政策的时候花了较长时间,大概接近2个月,全面地做了对企业用工成本影响的分析和测算。调研形式采取专家做课题等,社科院和复旦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分别做课题。18个区县分别对区域内外来从业人员参保变化进行调研分析。市总工会和市企业家联合会分别对雇主、用人单位进行,以及直接听取农民工的意见。综合调研情况,得出的结论是用工成本确有上升,大多数企业对实行新办法已有比较充分的思想准备,对部分劳动密集型低端行业的人员从业带来较大的压力。因此设计了目前用5年的时间逐步过渡,让企业来逐步消化增加成本这样一个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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