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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正常离职单位应出具离职证明

日期:2011-08-11 16:04:55转自:中人网字体:

 

  郑小姐:我今年3月初向原单位提出辞职,已经办理交接手续,原单位未向我出具离职证明。新单位在5月初录用我,现因我无法提供离职证明,新单位与我解除了劳动关系。请问原单位拒不履行出具离职证明的义务,我可以主张赔偿吗?
                 
  殷律师: 可以。在劳动关系解除、离职手续办理后,为离职员工出具离职证明,此系《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附随义务。现因原单位未尽义务而导致你遭到损失,原单位应当赔偿。赔偿损失的计算时间应从离职交接结束之次日起至原单位出具离职证明之日止。
                 
  陈先生:我于2007年3月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任销售经理。2011年3月,公司与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我也同意了。经协商,公司向我支付经济补偿2.5万元,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现在我了解到公司向我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低于法定标准,因为我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万元,按规定,公司应向我支付4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我现在能否要求公司补发?
                 
  殷律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标准应当按照其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加付赔偿金。从此条款可以看出,原则上经济补偿不能低于法定标准。虽然你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上签字,但该公司不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是你主动放弃了差额部分,你主张的话,该公司仍然要支付。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如果双方就经济补偿的给付标准自行达成协议,如约定的给付标准低于法定标准,应在协议中特别注明已明确告知劳动者法定标准,并且要求劳动者在协议中明确已放弃要求补足差额的权利,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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