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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职工可带着养老保险自由“跳槽”

日期:2011-08-12 13:27:01转自:中人网字体:

 

  今后,我省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时,可不再为养老保险关系难以转接而烦恼,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下发了《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的处理意见》。

  无论原来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是否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若“跳槽”流动到企业工作的当月起,就开始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有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与进入企业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计发基本养老金。

  不同的是,流动前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原参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全部个人缴费转入本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单位缴费部分不转移。

  曾经被判刑或开除公职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受处分前未参保缴费的工作年限不视同缴费,以实际缴费年限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职工从企业“跳槽”到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互相流动,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接,意见中都有所规定。详细情况请登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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