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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离职后拒交资料单位有权索赔

日期:2011-08-01 11:36:11转自:中人网字体:

 

  前不久,本报报道了关于职工跳槽过程中遭遇单位拒绝办理转档手续的问题,文章见报后,不少用人单位给本报维权热线打来电话咨询:现实中,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后,拒不交出由其保管的有关工作资料,致使原单位的工作受到影响,遇到这些情况,用人单位又该怎么办呢?

  法律人士:《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可见,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言,都存在着一种后合同义务。

  劳动者在离职后,因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的办理与原单位产生争议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到法院起诉。

  原用人单位不履行仲裁裁决书或者法院判决书所确定的转移档案或社会保险的义务,劳动者可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5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的规定,要求原单位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者双倍补偿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劳动者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拒不交出相关资料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潘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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