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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不满待遇自开公司触法网

日期:2011-08-04 12:00:50转自:中人网字体:

 

  作为一名国企的销售人员,陈某本来事业如日中天。却因一时的过错,而被判决犯有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陈某不服,提出上诉,今天上午9点20分,合肥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上诉人陈某,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案发前系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流体机械所销售员。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陈某系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以下简称通用院)职工,一直从事泵产品销售等工作,主要负责山东地区的销售业务。 2006年5月,陈某妻子陈某某、王某妻子申某、操某外甥女周某注册成立了合肥机通特种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通公司),注册资金5万元,陈某某占40%股份,周某和申某各占30%股份,陈某某为法人代表、董事长,同年7月,机通公司进行增资,注册资金变更为50万元,股份不变。2007年10月,周某和申某退出,两人的股份变更给朱某,朱某为法人代表,陈某某为财务总监。但实际上,朱某并未出资,不拿工资,不参与分红,只是挂名股东,机通公司经营管理都由陈某某负责。

  2006年10月,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鲁恒升公司)因使用的泵存在质量问题,邀请通用院去该公司投标。通用院遂授权陈某代表该院参加业务投标,并交付5万元保证金。经华鲁恒升公司组织专家评委评标、唱标,通用院中标。因陈某在投标期间自称机通公司是通用院的下属公司,中标后陈某没有告诉通用院,而是让机通公司与华鲁恒升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之后又陆续做过多笔业务。上述业务均履行,货物已交付并投入使用,华鲁恒升公司共支付机通公司货款378万余元,尚余11万余元未付。

  2006年3月至4月期间,上诉人陈某受通用院的委托与淄博联碳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联碳公司)签订泵业务买卖合同,合同金额共计5万余元,货物已交付并投入使用,货款全部结清。机通公司成立后,陈某将通用院与淄博联碳公司的业务交给机通公司经营,陆续做过多笔业务。上述业务均履行,货物已交付并投入使用,货款100万余元全部结清。经会计鉴定和价格鉴定,上诉人陈某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给机通公司经营,给通用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合计1264746.24元。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陈某在担任通用院销售员负责山东地区的销售业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该院盈利的业务交给配偶陈某某经营的机通公司经营,给通用院造成了经济损失120万余元,属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一审判决陈某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追缴被告人陈某的违法所得。陈某辩称开公司是不满公司待遇。

  今天上午9点20分,此案开庭。上诉人陈某戴着一副眼镜,看上去很儒雅。对于一审的判决,陈某表示不认可。“我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信息都是我从网上搜索来的。”审判长询问:“你为什么要成立机通公司呢?”陈某低着头,小声地说道:“作为通用院的职工,给我的奖励没有兑现,我很不满,而且我家里经济困难,所以我才开了这个公司。” “那你为什么不开其他公司,要开和你工作相关的公司呢?为什么将客源都拉到你那边了?”审判长询问。“客源不是我拉的,是客户他们自己选择的。”陈某不停为自己辩解。当审判长询问,陈某所设立的机通公司三年受益多少时,陈某说:“利润一般,我也记不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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