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咨询
  • 人气TOP

趣味测试

语言测试 情商测试
职业测试 理财测试

谈解除时被公司抓到把柄怎么办?

日期:2016-03-21 11:21:26转自:51job.com字体:

  网友TooT的困惑:

  因为业务外包,公司要和一部分人解除合同。和HR面谈,我要求把之前工作的加班工资补算给我,HR不同意我说的数额,谈判陷入僵局。我是这样计算补偿数额的:工龄补偿+加班费。(我们平时加班没有加班费,只有一点饭贴)同时,我将之前统计加班的清单给了HR,但是她认为:加班餐费必须实报实销,每笔都是整数的报销肯定有虚报,违反了公司的规定,公司可以直接将我开除。最后协议也没有签就不了了之。

  目前我有领导的确认邮件,加班可以报销一定餐费,超过一定时间可以累计报销,但是并没有提到实报实销。请问HR说的是什么意思?是吓唬我还是真的要把事情严肃处理呢?我这么做,完全是按照大家说的方式,虽然部门没有规定出台,但是这么多年大家都是这么做的。现在我也找到之前离职的同事留给我的证据:很多人的加班统计表。上面的餐费也都是整数,可以说我们都是这么报的,如果公司要开除是否需要开除所有的人?

  [前程无忧特约劳动法顾问苗其巍答复:]

  商务谈判要知己知彼,协商解除时也是这样。先来看看你的形势如何:

  一、用人单位不能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是对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的惩罚,一般单位对此颇为忌惮。

  二、因业务调整,部门裁撤,属于合法的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因上述理由辞退员工的,法定补偿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就是俗称的N,算上提前三十天的要求,也就是N+1的传统方案。

  理论上来说,公司单方解除你的成本就是N+1。之所以HR来找你协商,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辞退的风险。签署了协议书,你就不能就此解除行为去申诉了。这一点你必须清楚。

  由于你提出了公司的一个弱点,加班不给加班费。而代表公司出面谈判的人都身负辞退使命。他们为了完成使命,只好利用你的弱点——加班餐费虚报。

  理论上来说,财务制度肯定要求实报实销。但是造成虚报的原因,有几个方面,有可能是员工瞒报,也有可能是公司指使,抑或是公司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开除员工,是最严厉的一种处罚。对此,法律要求很高:一要有经过公示程序的合法制度,二要有确凿的证据,三要经得起违纪行为严重性的程度。按照你的说法,你们公司并没有出台加班餐费必须实报实销的制度,此前长期确实也是按固定数额报销,这种情况不仅存在你的身上,也存在于其他员工的身上。基于这样的背景来看,公司内部并不命令禁止这种行为,似乎也形成了惯例。所以,以这一理由来辞退员工显然不充分。

  不过,你们公司之前没有给加班费的传统,你在离职补偿中谈加班费的问题,对HR来说,恐怕也超出了他谈判的尺度。如果承诺给你了,其他员工都来要,他们也不好办。所以这个问题让对方让步的可能性很小。

  对于你来说,还是从自身需求出发。如果你希望获得经济补偿,找其他工作的话,可以先谈经济补偿。但是要注意即将签署的协议上是否有排除其他争议的约束。如果没有,即使签了字之后,也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索要加班费。不过加班费的索取有时效,在时效外的加班费即使是仲裁,也是无法支持你的。

顶

0 次

踩

0 次

0 次

关键词:  


返回英创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