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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布《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日期:2016-05-05 14:22:00转自:字体:

   2016年4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了《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1)从2016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
2)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9%;
(二)降低失业保险总费率
从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的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
(三)继续贯彻落实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和生育保险费率0.5%的有关政策规定。此外,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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